疫苗管理法草案2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。這是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。此次,草案三審稿明確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構成犯罪的,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。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,還增加規(guī)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。
同時,草案三審稿對生產、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、劣藥等違法行為,加大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力度。規(guī)定生產、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的,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,與此前草案二審稿規(guī)定的“15倍以上30倍以下”處罰,有較大幅度提高。生產、銷售的疫苗屬于劣藥的,草案三審稿規(guī)定并處違法生產、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,與草案二審稿規(guī)定的“10倍以上20倍以下”處罰相比,也有提高。
據了解,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審稿修改、完善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、疫苗委托生產、疫苗信息公開等內容。
此前,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提出,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。只要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,應當給予補償。草案二審稿征求意見過程中,一些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,“不能排除”意味著補償條件更具有包容性,但哪些是“不能排除”的范圍,還需要進一步明確。
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,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補償范圍實行目錄管理,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(tài)調整。同時規(guī)定,補償目錄范圍、標準、程序由國務院規(guī)定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。另外,“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機制應當及時、便民、合理”也被寫入草案三審稿。
此外,我國現行法律法規(guī)允許藥品的委托生產,但疫苗等某些特殊藥品除外。此前審議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也規(guī)定,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疫苗生產能力,不得委托生產。但在實踐中,疫苗生產有自己的特殊性,即一條生產線只能生產一種疫苗。本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三審稿對此作出修改,明確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疫苗生產能力;超出疫苗生產能力范圍需要委托生產的,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批準,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(記者 梁倩)
轉自:經濟參考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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